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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手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23 发布人:admin
我们都知道,摔坏一部手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有没有人知道,摔坏他人手机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就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1:2022年6月8日凌晨,万某某四处寻找女友揭某某,在一家KTV门口找到揭某某后,指责揭某某这么晚还在外面玩,要求揭某某跟其回家,揭某某拒绝。万某某上前打了揭某某一耳光,并抢走揭某某手中的两部手机,为了逼揭某某跟其回家,万某某当场将揭某某的苹果iPhone12Pro Max手机摔在地上。后二人回到家中,双方又发生争吵,万某某又将另一部女友闺蜜的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摔在地上。经认定,被损坏的两部手机价格合计7200元,残余价值合计200元。
法院认为:万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万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来源: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案例2: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贾某系恋爱关系。2019年12月5日晚上,唐某与贾某在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某户内协商分手过程中,发生冲突,唐某将贾某苹果牌手机故意损毁。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苹果牌手机价值78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818元。
案号:(2019)豫0102刑初7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事、朋友乃至陌生人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遇到问题时要本着“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态度或通过合法解决问题的方式解决问题,切勿采取损坏他人财物等不正当方式“撒气”,因一时冲动得不偿失,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中案例来源: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供稿:华敬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就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1:2022年6月8日凌晨,万某某四处寻找女友揭某某,在一家KTV门口找到揭某某后,指责揭某某这么晚还在外面玩,要求揭某某跟其回家,揭某某拒绝。万某某上前打了揭某某一耳光,并抢走揭某某手中的两部手机,为了逼揭某某跟其回家,万某某当场将揭某某的苹果iPhone12Pro Max手机摔在地上。后二人回到家中,双方又发生争吵,万某某又将另一部女友闺蜜的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摔在地上。经认定,被损坏的两部手机价格合计7200元,残余价值合计200元。
法院认为:万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万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来源: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案例2: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贾某系恋爱关系。2019年12月5日晚上,唐某与贾某在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某户内协商分手过程中,发生冲突,唐某将贾某苹果牌手机故意损毁。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苹果牌手机价值78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818元。
案号:(2019)豫0102刑初7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事、朋友乃至陌生人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遇到问题时要本着“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态度或通过合法解决问题的方式解决问题,切勿采取损坏他人财物等不正当方式“撒气”,因一时冲动得不偿失,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中案例来源: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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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华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