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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股东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23    发布人:admin

        在大众的认知里,公司的股东一般应该是成年人,而不是认知尚不齐全的未成年人。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通过继承和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股权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在这种趋势下,探讨未成年股东的相关问题并对其给予充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股东?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该《答复》明确规定,“《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沿用了《答复》的观点并表明:“因立法机关已认为公司股东可以是未成年人,所以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不影响其成为股东”。因此,未成年作为公司股东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未成年股东的股权获得方式

       目前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出资设立和增资出资;继受取得包括股权转让、继承和让与。我国《民法典》根据其行为能力的不同将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相应的取得股权的方式也应分别分析: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通过出资方式、股权转让方式还是赠与继承方式取得股权均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享有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同时也负有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无论是以原始取得方式还是继受取得方式,获得股东资格具有一定风险,显然不是一个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设立公司、购买股权、参与重大决策等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及智力不相匹配。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获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成为公司股东。

       上述表述仅证明在法律上未成年人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而在事务中,未成年人能否真正的成为公司的股东还要根据公司的性质等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以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未成年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太大区别;而对于以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未成年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公司性质的不同,对未成年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资格的规定也并不相同: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较强的人合性,公司股东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股东进出的规定也较为严格,未成年人作为“外人”想要成为公司的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阅历不丰富等原因,即使满足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容易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不必然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会在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其继承人为股东外部成员,则其股份将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回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该公司的股份,也只能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获得其收益。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

        2、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较强的资合性,公司股东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股东进出的规定也没有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严格,常规情况下,未成年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其股权的,仅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的手续即可。

       三、未成年股东的权利义务
 
     (1)行使权力方面: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具体包括分红权、股份转让权、新股认购权、投标权、股东会等会议的召集权、对于公司决议的撤销权、公司的知情权及公司解散的请求权等等。
 
       而由于一般的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尚且不足,其在作为股东行使上述权利时,往往需要其代理人代理产于公司事务。由此而产生了未成年人商事代理制度,即未成年人在参与公司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其商事权利义务由特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的一种代理制度。

     (2)履行义务方面:
 
       未成年人股东因其欠缺一定的商事能力无法正常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和行使权利,因此其在履行义务时也不应将其按照正常成年人股东一样履行义务。例如上述股东权利并非纯受益的行为,其行使的背后实际都含有一定的义务性成分,如果任由股东随意行使将无法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未成年股东在行使这些义务性权利时,即使有商事代理制度,也无法达到正常成年人股东的权利义务的配置。
 
     (3)承担责任方面:
 
       一般来说,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设立公司不能的责任承担规则;二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三是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承担规则。
 
       而对于未成年股东而言,首先应考虑其是未成年人自有股权还是其法定代理人借未成年人的名义持有股权。如果是未成年人自有股权,应当先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时,由其法定代理人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借未成年人的名义持股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而不应当动用未成年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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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李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