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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10-23 发布人:admin
实践中,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犯意的产生时间,是否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会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24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系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条款,两罪竞合时适用特殊条款即合同诈骗罪,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相比于诈骗罪最根本的差异在于侵犯的法益不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更主要的是侵犯市场秩序。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豫检会》〔2020〕9号中指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均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仅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活动,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做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其中,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
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会以犯意产生的时间来区别构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合同签订前来认定构成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履行过程中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且区别犯意的产生时间界限认定较为模糊。《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豫检会〔2020〕9号中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5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了犯意的产生在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经济纠纷本质上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区分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谓合同签订和履行,指从订立合同要约开始,经过承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以至合同的全面履行。
被害人因合同约定的可期待利益陷入错误意识。财产损失、市场秩序的破坏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之间形成因果关系。行为人利用合同获取受害人给付的货款,在利用合同和取得货款、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履行该合同对行为人获取货款有决定性的作用,获取的被害人货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供稿:高雅林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豫检会》〔2020〕9号中指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均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仅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活动,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做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其中,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
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会以犯意产生的时间来区别构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合同签订前来认定构成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履行过程中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且区别犯意的产生时间界限认定较为模糊。《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豫检会〔2020〕9号中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5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了犯意的产生在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经济纠纷本质上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区分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谓合同签订和履行,指从订立合同要约开始,经过承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以至合同的全面履行。
被害人因合同约定的可期待利益陷入错误意识。财产损失、市场秩序的破坏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之间形成因果关系。行为人利用合同获取受害人给付的货款,在利用合同和取得货款、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履行该合同对行为人获取货款有决定性的作用,获取的被害人货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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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高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