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处置权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司法处置的权利。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轮候查封,一旦首先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或由于执行标的额与查封财产价值相差悬殊而不予处置查封的财产,就会导致轮候查封的多个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僵局,严重影响执行效率,进而损害优先债权人的权益。
那么,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进行处置权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第二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综上,当首先查封法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案例:济宁市财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辉关中能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案号(2022)鲁0481执异36号
裁判要旨: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滕州市新艺彩印厂名下的滕房权证洪绪字第4×房权证洪绪字第4×**用(2013)第1××7号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抵押权。因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是首先查封,其查封后超过一年未处分,本案作为优先债权执行案件,依法商请并移送至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已取得了对该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房地产采取拍卖等处置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由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到期后未继续查封,微山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已生效,本院又向微山县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继续取得了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加之公开拍卖本身也有一定的财产处分公示功能,即使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未及时续封,也不影响继续处分的职权和效力。本案执行程序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见,商请移送处置权事宜亦不需要经当事人同意,质言之,即使首先查封法院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也不影响处置权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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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