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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图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8-21    发布人:admin

        近期办理了一起涉及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借此机会专门对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设计图独创性及侵权判定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检索研究,并引发了一些思考特形成本文,希望给在工程设计图法律保护遇到问题的朋友提供一些素材和思路。

       1.什么是建筑设计图?

       建筑设计图是指用来完成建筑施工的图纸。因为建筑设计的复杂性,其主要分为建筑方案设计与建筑施工设计两个阶段。建筑方案设计通常包含建筑方案图、建筑效果图、建筑总体图和结构图;而建筑施工设计则是建筑设计师通过一系列数学计算及技术上的衡量绘制建筑施工图,将设计方案中设想的建筑建造成实体建筑物。因此,建筑设计图包含了建筑设计与建筑施工两个阶段的所有图纸。

        2.工程设计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形式包括第七项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这其中就包括了工程设计图这一作品形式。

        3.工程设计图属于何种作品类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该条所列的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图形作品。对于图形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进一步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工程设计图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建筑工程设计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建筑工程设计的受托方,按照国家的建筑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和委托方的设计要求,设计完成具有规范性、规律性和科学性的建筑工程设计图,属于在科学领域内能复制的智力成果,是一种典型的图形作品。

        4.什么样的工程设计图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符合四个要件:①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②具有独创性;③能以一定形式表现;④智力成果。工程设计图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应当从图形本身是否被独立创作完成以及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判断和选择方面进行判断,而不是从其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是否优劣、能否据此施工等方面进行判断。

       判定工程设计图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考虑三个方面:一,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二,具体设计的绘制;三,对于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和取舍。工程设计图只要在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视角以及具体绘制上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立创作,特别是存在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或取舍,一般均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从而构成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

       5.工程设计图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图形作品不同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主要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展现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

       目的是满足人们的感知和欣赏美感的需要,而图形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施工者、产品制造者能够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生产工业产品,图形作品中必然包含建筑工程、工业产品的实用性、功能性要求。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在创作目的以及是否和实用功能紧密相关这两方面具有明显区别。

        6.工程设计图享有哪些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狭义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权利,因为强人身属性故不能转让;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2项权利,可以转让、许可给他人并依法获得经济报酬。那么设计图版权的保护权益的范围主要包括:
        1、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随意发表其作品;
        2、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线上或者线下进行直播或公开进行传播其作品;
        3、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
        4、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在作品上署名,以谋取利益;
        5、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复制作品,以谋取利益;
        6、使用了已将图形作品版权登记的,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7.根据工程设计图建造实物是否属于著作权规定的“复制”行为?

        从法律规定的沿革来看,对于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也是存在争议的。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2001年《著作权法》删除了该条。2001年《著作权法》删去了原52条第2款,在第10条第1款第5项中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普遍肯定“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的基础上,对于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立体工程的行为,是否应当落入著作权法规制的范畴,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工业设计的使用价值既不在于复制工业设计图形,也不在于制作工程或产品模型,而在于完成工程建设和批量生产工业品。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控制,那么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相反观点则认为,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价值所在,确实是建造和制造出有一定创造性的工程和工业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是保护这种实用价值的适当法律机制。与工业设计有关的技术方案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权。还有观点基于作品使用权与复制权的关系认为,按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进行生产、施工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进行生产、施工的行为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对作品表达或美感的再现,不论是平面到平面,还是平面到立体,只要复制后的成果再现了原作品的表达或美感,都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因此,判断按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是否属于复制,应当判断施工后形成的成果或产品是否与工程设计图的表达近似。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按照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施工后形成的产品并没有再现原工程设计图中由点线面结合形成的科学之美,已经不再表现为图形化的表达,因而不构成作品,进而不存在比对表达是否近似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程设计图施工后形成的产品都不构成作品。如果施工后形成的产品属于实用艺术产品,此时便需要对该实用艺术产品与原工程设计图中的表达进行比对,判断二者在表达上是否构成近似。因此,不宜直接断定著作权法不保护对工程设计图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著作权法并非不保护“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关键看复制行为是否再现了图形作品中的非功能性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施工后的产品与原作品是否构成近似。

        8.在前期设计图基础上设计完成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是否具有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年版)第1.0.4 条规定:“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作为具体实施的设计,需要遵循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规范,也就是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原方案设计或原初步设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请求保护的施工图设计往往在设计指标、设计性能等方面与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中的设计内容相同,例如,建筑占地面积、楼层数量、外立面主色、标准层户数、设计规范,等等,这就涉及到在前期设计图基础上设计完成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认定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非设计思想。具体来说,“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而言,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设计指标、设计性能、设计规范等内容均属于设计思想的范畴,而不是建筑工程设计图在说明事物原理或者是设计建筑结构方面的具体表达,设计指标、设计性能、设计规范等内容的相同,不影响施工图设计作品的独创性。

        9.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按照该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三种,其中,法定赔偿的确定方式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顺序之后,只有在前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时,才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赔偿予以酌定。
 
       在侵害建筑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在确定侵害工程设计图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结合使用工程设计图的不同方式,主要根据工程设计图所发挥的价值或贡献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如果侵权人未经允许擅自将权利人的工程设计图结集出版,此种作品使用行为主要为了实现工程设计图的美感价值,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参考美术作品等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赔偿权利人稿酬等方面的损失。如果侵权人抄袭、复制权利人工程设计图用于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此种侵权使用并不是为了欣赏或传播工程设计图中的“科学之美”,而是为了实现其中的技术价值。工程设计图所发挥的贡献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艺术欣赏的范围,此时应当考虑工程设计图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价值或贡献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笔者认为,权利人以应得设计费损失为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属于“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的情形,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0.工程设计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以生产、施工为目的而创作,其主要经济价值是设计图纸所包含的科学性要素,而不是设计图纸的艺术性要素。实践中,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也主要体现在对设计图纸内容中所包含的技术价值的侵害,毕竟,很少有人想复制他人的设计图纸作为艺术品欣赏。这样,采用著作权对设计图纸进行保护就极有可能流于形式。一旦设计图纸所包含的结构、功能、方案被他人侵害,以著作权侵权为由维权,可能面临极大败诉风险。将专利权、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结合运用,作为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能够全面覆盖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将大大提高。若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的授予条件,申请专利权保护无疑是首选。若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想申请专利权保护,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权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既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中的结构、样式、工艺、方法或步骤等,均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专利权、商业秘密权是针对科学创造进行法律保护而设定的专门性权利,其对设计图纸中科学性要素的保护效果要远远好于著作权,可由权利人根据情况自主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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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