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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离婚纠纷的法律检索
发布时间:2023-08-17    发布人: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离婚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以忠诚义务、离婚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法律检索,旨在明确此类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提出哪些诉讼请求,以及法院是否会认定为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进而判决离婚。
 
        1.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少数判决认为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条:《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例: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号为(2021)粤0106民初30933号
 
        该案中,原告以被告出轨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照片、录音及保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虽予以否认,但法院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裁判要旨: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与其他女子的亲密照片、被告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及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可以证实被告存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的行为。被告虽对前述证据不予确认,但未能举出反证,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为自由恋爱,但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维持,加上被告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至今未见被告实施有效的挽回措施,亦未取得原告谅解。鉴于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2.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法条:《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伍某诉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号为(2023)粤01民终2445号
 
        裁判要旨:该案中,伍某主张廖某存在出轨行为,应该少分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廖某存在出轨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少分财产理由”,伍某的主张未能得到支持,而二审法院认为:“因廖某在与伍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伍某可适当多分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实属对《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理解不当,处理有误,故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罗某诉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号(2022)沪0115民初51348号
 
       裁判要旨: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其他异性共同生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系婚姻关系的过错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定案涉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原告占60%份额,被告占40%份额。
 
        3.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雷某诉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号(2022)京0105民初52471号
 
        裁判要旨:实践中,婚内出轨行为既为社会道德所谴责,在离婚纠纷中有此行为者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婚外情行为又是极为私密的行为。考虑到道德约束及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成本,涉事当事人往往会极力掩饰相关痕迹,以致于受害方发现确切性接触证据是极其困难的,故对于证据审查不宜过于苛求,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判断。自雷某提交证据可知自2016年至2021年期间,田某在具有特殊指向的日期与案外女性之间相互发送具有特别意义数额的红包,显非正常民事交往行为,结合田某出具保证书中承诺断绝与案外女性的联系及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雷某所述符合在案证据指向,本院予以采信。田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碰触婚姻底线,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雷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本院酌情判处田某给付雷某1万元。
 
        案例:邓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号(2021)粤0111民初6617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现有证据已证实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一子,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因为原告的该重大过错最终导致离婚。现被告作为无过错方主张原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0元。
 
        通过检索,可以发现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少数会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准予离婚。绝大多数的案件中,法院因证据不足、有和好可能等原因判决不准离婚。此外,在此类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多分,还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法院持支持的态度,会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就具体的金额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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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张忆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