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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能否提起确权之诉的相关法律检索
发布时间:2023-06-07    发布人:admin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仅能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可以另案提起确权之诉?以下是笔者进行的法律检索归纳。

一、提起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二、认为不能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的法律检索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19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第9条: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第11条: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印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第十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也可以提起确权之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及本院《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均应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同时,可告知案外人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另行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三、认为可以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的法律检索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观点:强调要注意正确处理执行异议之诉和另行起诉的关系,指出当事人在另行起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有选择权。即使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也有权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对执行标的确权另行起诉。

       2015年,江苏省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第八条: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诉讼标的物是否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以防止案外人通过确认之诉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侵害债权人利益。在诉讼标的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确认之诉案件审理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2015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观点如下:

       案外人可以不提执行异议,而对执行标的确权另行起诉,如果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可再以该案中的生效法律文书为证据,向原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回转。

       2019年,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是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原本也不具有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功能。但《民诉法解释》允许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确认对标的物效享有特定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也具有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功能。也就是说,形成之诉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功能;确认之诉解决标的物特定权利问题,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附加功能。

       2020年,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杨弘磊在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确权请求审理的几个实践问题》一文观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果当事人在该诉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实际性质和状况,自行判断是否同时确权。也就是说,是否确权,与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从诉的构成要件进行考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应当视为一个形成之诉的诉求,确权请求应当视为另外一个确认之诉的诉求,在当事人同时提出了确权请求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合并审理。这样认识可以有效地避免仅仅根据争议标的的权属来判断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片面做法。

供稿:谢玉安
审核:杜月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