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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性质-对管辖权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5-25 发布人:admin
案情介绍:
A、B公司签订《无线网络采购合同》及《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某工程的无线网络项目提供设备及安装服务,其中采购合同金额为65万元,安装合同金额为1万元。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其后双方因合同款支付产生纠纷,A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以上述两份合同实际为建设工程合同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设备采购及安装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在实务中有较大争议。本文仅以上述案件为切入点,就实践中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及对管辖权的影响简要分析。
一、关于设备安装工程的性质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设备安装工程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
二、关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性质
尽管设备安装工程的性质为建设工程争议不大,但实务中关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性质的争议较大。实践中,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通常会有两种签订方式,一是仅签订一个《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在一个合同中既约定设备采购条款也约定了安装条款。这类合同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亦没有统一的规定或裁判标准。二是如前述案例将采购和安装合同分开签订。有些设备安装是分包项目工程,即是整个建筑工程中的一个部分,是从建筑工程项目中分包出来的,比如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安装、水电安装等,这种从整体建筑工程中分包出来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一般实践中更倾向于是建设工程合同。有些安装工程是独立可区分的,这类普遍会认定为安装只是供货的附随义务,本质仍为买卖合同。就前述案例而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二公司签订的《无线网络采购合同》及《工程合同书》主要内容是B公司向A公司采购无线网络设备。尽管无线网络设备包含的网线、光纤等的安装需埋线在建筑物内,与建筑物不可分割,需依附于整体建设工程。但结合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设备价款为65万元,而安装款为1万元,仅占总合同价款的1.5%,安装、调试以达设备正常运转仅系A公司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并非主合同义务。故法院未采纳B公司适用专属管辖的主张。
三、结论
并非所有涉及设备采购及安装的案件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对于不同案件应区分案情,确认合同性质。如果是单独的安装工程相信争议是比较小的,大多数还是会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但涉及采购的,如本案以销售设备为主,安装也不并不复杂,若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就不太妥当。所以还应综合考虑设备的数量、类型、安装的时间、安装投入的人材机等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
供稿:杜月晗
A、B公司签订《无线网络采购合同》及《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某工程的无线网络项目提供设备及安装服务,其中采购合同金额为65万元,安装合同金额为1万元。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其后双方因合同款支付产生纠纷,A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以上述两份合同实际为建设工程合同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设备采购及安装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在实务中有较大争议。本文仅以上述案件为切入点,就实践中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及对管辖权的影响简要分析。
一、关于设备安装工程的性质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设备安装工程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
二、关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性质
尽管设备安装工程的性质为建设工程争议不大,但实务中关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性质的争议较大。实践中,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通常会有两种签订方式,一是仅签订一个《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在一个合同中既约定设备采购条款也约定了安装条款。这类合同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亦没有统一的规定或裁判标准。二是如前述案例将采购和安装合同分开签订。有些设备安装是分包项目工程,即是整个建筑工程中的一个部分,是从建筑工程项目中分包出来的,比如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安装、水电安装等,这种从整体建筑工程中分包出来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一般实践中更倾向于是建设工程合同。有些安装工程是独立可区分的,这类普遍会认定为安装只是供货的附随义务,本质仍为买卖合同。就前述案例而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二公司签订的《无线网络采购合同》及《工程合同书》主要内容是B公司向A公司采购无线网络设备。尽管无线网络设备包含的网线、光纤等的安装需埋线在建筑物内,与建筑物不可分割,需依附于整体建设工程。但结合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设备价款为65万元,而安装款为1万元,仅占总合同价款的1.5%,安装、调试以达设备正常运转仅系A公司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并非主合同义务。故法院未采纳B公司适用专属管辖的主张。
三、结论
并非所有涉及设备采购及安装的案件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对于不同案件应区分案情,确认合同性质。如果是单独的安装工程相信争议是比较小的,大多数还是会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但涉及采购的,如本案以销售设备为主,安装也不并不复杂,若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就不太妥当。所以还应综合考虑设备的数量、类型、安装的时间、安装投入的人材机等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
供稿:杜月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