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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两次修订主要条文与现行文件对比
发布时间:2023-05-22    发布人:admin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分别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现行公司法为2108年修订版本。2021年底、2022年底中国人大网分别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及《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一审稿、二审稿)。为促进公众学习交流,笔者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梳理两次修订过程中主要条文的变化,并进行解读。

        一、关于股东出资

      (一)出资形式——股权、债权出资的法定化

         现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加之此前,国务院工商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均已允许以股权、债权出资,
实务操作可行性已较为成熟,二审稿第四十八条从法律层面确认以股权、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弥补了上位法规范的留白,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股东瑕疵出资

        二审稿第五十条,严格落实资本充实原则,指明瑕疵出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欠缴”指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二是“低价”指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即欠缴或低价出资的股东均应承担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二审稿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低价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欠缴股东的失权处理

        现行公司法的制度下,股东可认缴注册资本,即在一定期限内股东即使未实际缴纳出资也同样合法享有股东权利,因此较容易滋生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现象,最终导致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虽然现行法规定有“股东除名制度”
但该规定仅限于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才可解除其股东资格,而对于部分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则无法适用。因此“股东失权制度”(二审稿第五十一条)的出台可以有效弥补实务中前述无法适用情形的漏洞,使公司掌握回收未按期缴纳出资的主动权,有利于惩治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平衡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本充实。
        相较于一审稿而言,二审稿明确以下几点:一是股东失权制度适用于“欠缴”,对于“低价”的出资瑕疵不适用;二是核查及催缴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三是明确失权股权未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缴纳出资。四是强化欠缴出资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现行公司法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规定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二审稿第五十七条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
,在立法层面作出类似的规定,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返还出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返还出资的范围是否包含利息,虽然二审稿相较一审稿而言未明确,但笔者认为抽逃出资的利息属于公司损失,即应属于返还范围。此外,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除民事责任外,还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五)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二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正式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解决了理论界与实务界长久以来的争议,也有利于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较于一审稿的规定,二审稿删除了“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明确了针对“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属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规范要求。相较于现行规定的可适用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
而言,大大缩短了债权人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时间线。
      (六)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

        现行公司法规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纠纷日渐增多,尤其是对于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考虑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实务中倾向认为出让股东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即不承担剩余出资责任。
二审稿第八十八条厘清了瑕疵股权转让后交易双方就出资责任的分担问题。对于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为缴纳出资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如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让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于欠缴或低价出资的股权,知情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稿相较一审稿增加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出让人与受让人的责任与义务。在立法层面明确责任分担,也有利于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瑕疵股东(出让人)为被执行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关于股权交易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

        二审稿第八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规则进行了修改:一是程序上取消了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环节,取消了异议股东自行购买的环节;二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局限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时明确了三十日内未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利于避免股东恶意阻碍股权转让。

        此外,二审稿第八十六条新增了股东通知公司的义务及公司配合的要求。转让方股东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如公司不配合,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该规定可有效缓解实务中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的情况发生
      (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及限制

         相较现行公司法规定,二审稿第一百五十七条在表述上进一步明确了除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受限的股份,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也可以对外转让股份。具体限制在二审稿第一百六十条,一是Pre-IPO一年限售期,同时明确另有规定的主体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较于一审稿删除了控股股东的三年锁定;二是增加关于限售期内股权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售期内转让质权的规定。此前,关于公司章程规定“股权限制转让”条款是否影响股权质押的效力,司法裁判倾向于认定为不影响
。但若属于立法层面明文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则很大可能会改变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判定。
      (三)公司增资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二审稿第二百二十三条就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可经全体股东约定排除该项权利的行使;股份公司法定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可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赋予股东该项权利的行使。现行法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文规定
,未明确股份公司新增资本时现有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二审稿从立法层面作出了正面回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按照实缴比例认缴出资,那么股份公司约定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时,是否需要按照实缴比例认缴?目前并无明文规定,笔者倾向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除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的股份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即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细化股东优先认购权如何行使。
      (四)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二审稿第八十九条新增了关于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时公司收购股权的处置方式为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除此之外无实质性调整。二审稿第一百六十一条类比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列举了股份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的三种情形及收购股权后的处置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认为对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股东无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相较于现行法规定不同
。那么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其他事项的股东,是否可以通过与公司约定股权回购情形行使权利?笔者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在不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股东与公司可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情形。
       三、小结

        股东出资方面,确认了以股权、债权形式出资的合法性;明确瑕疵出资包含“欠缴”和“低价”两种情况;明确欠缴股东失权后,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股权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返还出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股权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厘清了瑕疵股权转让后交易双方就出资责任的分担,对于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为缴纳出资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如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让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于欠缴或低价出资的股权,知情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交易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无须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经书面通知后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未回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除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受限的股份,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也可以对外转让股份,限售期内股份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售期内转让质权;公司增资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享有优先认购权,可约定排除,股份公司股东法定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可约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类似,但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股份公司股东除另有约定外无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注释:

1.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六条、第七条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现行《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现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情形主要有:1.《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6.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6点: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七条 关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的相关规定。

9.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

10.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11.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12.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14.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供稿:严林

审核:杜月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