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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4-26    发布人:admin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实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要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再次提出,要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的要求。我国各地法院根据上述文件,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地情况的预重整程序的指引或者规程。 

        本文现根据各地已经公布的文件,对于预重组临时管理人的确定问题,试究一二。

一、预重整程序的概念及意义

        预重整程序,是指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在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由债务人提前与债权人及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针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营业模式的变更以及投资人权益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各方当事人在重整计划初步确定后,直接执行重整计划,或者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使当事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之前。 

        预重整制度作为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重要环节。其目标应当是进入法定重整程序。预重整制度具有高容错率、高灵活性等优势,对于重整程序中固有缺陷的克服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价值。亦是提升具有发展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的成功率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及选任

         1. 临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由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5月27日,全国已有42个地区出台了预重整程序的指导或规定。其中,北京、广州、杭州、温州、宿迁、诸暨、苏州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吴中区、成都、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攀枝花、眉山、遂宁、自贡、威海、枣庄、淄博、北海、齐齐哈尔、洛阳、永州、大连、长治、忻州、南华等地人民法院对于临时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均限定在列入本省、市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青岛市法院对于临时管理人的选任范围要求编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机构。资阳法院对于临时管理人的选任范围虽然不受法院管理人名册的限制,但要求选定的临时管理人的资格,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任职条件的规定。上海、深圳法院对于临时管理人的选任范围仅要求中介机构具备管理人资质,对于地域及等级均无要求。潮州、南京、济南、佳木斯、河南、郑州、南阳、厦门、陕西、银川等地法院对于临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均无具体要求。从上述地区出台的指导或规定中不难看出,大部分地区的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具备管理人资质,或至少应该在法院的管理人入库名录中。 

         2. 临时管理人的选任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法及各地的法规对此规定的较为具体明确。各地法院无非是采用随机摇号、公告邀请竞争、特殊案件指定等几种选任方式。对于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的选任方式。各地法院大多延续了上述传统的选任方式。但采用传统选任方式,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有绝对的话语权。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对管理人的选任不具有任何发言权。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基于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加强等原因,对于管理人选任方式已经出现了改变。 
2021年10月3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市场主体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退出机制,并要求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试点。该文件中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基于此,多地法院推陈出新,对于预重整程序中的临时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均制定了新的选任方式。大部分地区法院出台的指引或者规程,都将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推荐纳入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指定方式中。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且各地法院对于预重整制度也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成型固化,故各地法院对于推荐方式亦各不相同。各地区现行存规定中在以下几种推荐方式: 

(1)推荐的临时管理人,需债务人、主要债权人以及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例如北京。
(2)债务人或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名,例如上海。
(3)债务人及其投资人以及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推荐,例如深圳、眉山。
(4)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推荐,例如广州。
(5)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构共同推荐,例如潮州、成都、青岛等地。
(6)债务人、主要债权人以及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例如苏州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
(7)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推荐,例如重庆、资阳。

       除推荐方式,部分地区采取了不同的选任方式。如温州采取由预重整企业的属地政府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方式。永州采取了由法院、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并可邀请属地政府参与,制定选任程序。 

       预重整程序旨在保护和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程序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加入临时管理人的选任程序,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和预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鉴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已履行部分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并对于债务人有全面的了解。为充分发挥预重组程序作为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之间的衔接机制的职能作用,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进程得以有效加快。对于预重整转入正式破产重整程序后的管理人指定,多数地区的指导文件规定,法院可以参考各方意见以及案件审理情况指定临时管理人继任重整案件管理人,除临时管理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法定事由,或者存在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部分法院还规定,可以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如郑州。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下行严重,我国经济亦受到极大影响。单通过运用传统破产重整程序或者通过庭外债务重组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统一和完善预重整制度是趋势所向。预重整程序的价值在于,能够利用更加灵活的方式,促成有重整意愿的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投资者在债务人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前,就重整计划方案提前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在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能够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以及成功率。因此,在预重整程序中,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临时管理人,旨在平衡和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各方权益,促成重整方案的通过,其选任就显得十分重要。鉴于国内预重整程序的现状,预重整程序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强。在未来,我国在总结现有经验基础上,应当及时完善上位法,给于各地法规规章指定提供依据。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鼓励法院在预重整程序中简化选任临时管理人的程序,同时加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临时管理人选任的影响与监督,以确保预重整程序的质量。
作者: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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