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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借贷关系如何认定及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26 发布人:admin
案情介绍:
柳某冲与杨某阳结婚后,以购买电脑、手机、游戏装备、游戏账号、偿还平安银行信用卡、加盟烟酒店等事由多次向杨某阳借款。离婚后,杨某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458780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交短信、微信、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柳某冲认为在家庭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有,夫妻之间的借款无需偿还。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了杨某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婚姻关系并不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本案中,柳某冲多次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柳某冲应履行还款义务。另外,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独立财产制,夫妻对自己的独立财产有完全自主支配的权利,可以进行处分,将其用以借贷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支配自己权利自应得到法律之保护,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借款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在形成借贷关系之前,已经达成了一种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独立财产的合意,然后才又达成了对此财产享有独立处分权的一方将其借款给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在一审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短信、微信、录音等证据确认柳某冲欠杨某阳的借款。故本院认为,柳某冲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财产制的形式。如果夫妻书面约定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该类夫妻间的婚内借款,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如果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需要考虑出借款项来源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借款系个人婚前的财产的,那么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双方之间约定有效。 如果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所用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约处理。
无论是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个人财产,只要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即足够解决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该关系也不因双方之间存在的夫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
调整一般借款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符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并无其他本质区别。
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类型的纠纷,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首先需要查明借款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其次,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一般而言,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已经全部偿还,或夫妻双方通过其他方式或新达成的约定使债权债务得以消灭,离婚时当然就不再存在按照借款协议还款的问题。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又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和借款方未偿还部分借款。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适用本条自不待言。对于只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况,偿还部分已经恢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按照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规则处理即可。未偿还部分仍然适用本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还款金额作出了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借款方应当偿还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则可由借款方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
律师提醒: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故夫妻间婚内借款可以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借贷的合意 ;(二)实际交付。如果夫妻之间玩笑性质写的天价借条或者被威逼利诱出具的借条,而借款未实际交付的,则借贷合同并未成立。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是不可以一概而论的,需要结合双方的证据来判定。在婚内签订借款协议时,应注意在协议中写明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并就借款事实的发生收集、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双方因履行借款协议发生纠纷时,为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
作者:谢玉安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柳某冲与杨某阳结婚后,以购买电脑、手机、游戏装备、游戏账号、偿还平安银行信用卡、加盟烟酒店等事由多次向杨某阳借款。离婚后,杨某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458780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交短信、微信、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柳某冲认为在家庭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有,夫妻之间的借款无需偿还。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了杨某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婚姻关系并不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本案中,柳某冲多次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柳某冲应履行还款义务。另外,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独立财产制,夫妻对自己的独立财产有完全自主支配的权利,可以进行处分,将其用以借贷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支配自己权利自应得到法律之保护,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借款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在形成借贷关系之前,已经达成了一种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独立财产的合意,然后才又达成了对此财产享有独立处分权的一方将其借款给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在一审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短信、微信、录音等证据确认柳某冲欠杨某阳的借款。故本院认为,柳某冲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财产制的形式。如果夫妻书面约定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该类夫妻间的婚内借款,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如果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需要考虑出借款项来源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借款系个人婚前的财产的,那么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双方之间约定有效。 如果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所用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约处理。
无论是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个人财产,只要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即足够解决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该关系也不因双方之间存在的夫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
调整一般借款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符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并无其他本质区别。
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类型的纠纷,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首先需要查明借款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其次,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一般而言,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已经全部偿还,或夫妻双方通过其他方式或新达成的约定使债权债务得以消灭,离婚时当然就不再存在按照借款协议还款的问题。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又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和借款方未偿还部分借款。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适用本条自不待言。对于只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况,偿还部分已经恢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按照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规则处理即可。未偿还部分仍然适用本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还款金额作出了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借款方应当偿还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则可由借款方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
律师提醒: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故夫妻间婚内借款可以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借贷的合意 ;(二)实际交付。如果夫妻之间玩笑性质写的天价借条或者被威逼利诱出具的借条,而借款未实际交付的,则借贷合同并未成立。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是不可以一概而论的,需要结合双方的证据来判定。在婚内签订借款协议时,应注意在协议中写明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并就借款事实的发生收集、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双方因履行借款协议发生纠纷时,为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
作者:谢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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