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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同中“发错货行为”和“欺诈行为”
发布时间:2022-08-26 发布人:admin
案件介绍
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在某网络平台被告店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并于8月3日收货,时隔两天,原告向被告反映其收到的电脑为翻新机,并录制了验货视频,视频中原告清晰地指出该电脑的表面瑕疵,例如划痕、灰尘、出厂封条被揭开、显示屏缺少保护膜、充电器插头缺少保护套等,被告立即向仓库人员核实,8月4日,经被告方核实,仓库管理人员由于当日发货量较大,且恰好有一台同等型号的笔记本电脑被客户送来重新安装系统,疏忽大意发错了电脑,导致被维修的电脑错误地发货给了原告。被告立即向原告表示发错货物,并愿意立即退货退款,承担所有运费,但是原告拒绝,要求被告退一赔三,被告不同意。8月15日,经该网络平台客服人员调解,平台退付1000元至原告账户,并告知原告可以申请退款退货,原告于8月18日向平台申请退款,但是却未按平台退货期限退回货物,被平台拒绝,此后,原告先后三次申请平台退款,均被拒绝。2022年2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一赔三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该案中,原告是否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退一赔三?被告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最终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能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标准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应当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2、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3、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并实施一定行为。故判断被告应否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要看被告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二、本案中被告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
首先,被告在网络平台上的店铺页面中对产品的介绍是客观真实的,该店铺从不销售二手电脑或者翻新机;其次,原告在收到货物时,能够清晰且明显的指出电脑的诸多瑕疵,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该电脑均不会让人产生是新电脑的意识,反向思考,被告如若真心想要欺诈消费者,对于销售的电脑至少应该在表面上做的无可挑剔,这样才能混淆消费者的意识,认为该电脑为新电脑,故原告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是见货时就已经清楚知悉这台电脑非新机;再次,从被告收到原告的反映时,立即迅速核实电脑情况,并在短时间内承认该电脑系发错货物的旧电脑,可见被告对于发错货物的行为在此之前并不知情,也就没有欺诈的故意;又次,被告在核实到仓库人员发错货物之后,明确向原告表示歉意并支持退货退款,承担所有运费,也可以侧面反映被告的态度和主观善意;最后,经过网络平台客服的调解,原告已于8月15日收到退付款项1000元,却逾期不邮寄货物,导致平台不能退款成功,并在近半年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一赔三”,维护自身权利意识薄弱,更给人一种恶意诉讼的直观感受,此外,该电脑在原告处存放近半年之久,无法得知原告是否使用过该电脑,且该电脑一直处于贬值状态,更让“退一赔三”的要求显得苍白无力。
三、处理方式
通常如果法官认为被告具有欺诈行为,那么就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被告退一赔三的判决;相反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不具有欺诈行为,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关于被告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形成“心证”。法官征询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款项,原告将货物寄回被告并撤销在该网络平台上对被告的投诉。
总结:对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经营者是否欺诈消费者的案件中,要根据全案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是否应该适用“退一赔三”法则。
作者:华敬然
审核:杜月晗
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在某网络平台被告店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并于8月3日收货,时隔两天,原告向被告反映其收到的电脑为翻新机,并录制了验货视频,视频中原告清晰地指出该电脑的表面瑕疵,例如划痕、灰尘、出厂封条被揭开、显示屏缺少保护膜、充电器插头缺少保护套等,被告立即向仓库人员核实,8月4日,经被告方核实,仓库管理人员由于当日发货量较大,且恰好有一台同等型号的笔记本电脑被客户送来重新安装系统,疏忽大意发错了电脑,导致被维修的电脑错误地发货给了原告。被告立即向原告表示发错货物,并愿意立即退货退款,承担所有运费,但是原告拒绝,要求被告退一赔三,被告不同意。8月15日,经该网络平台客服人员调解,平台退付1000元至原告账户,并告知原告可以申请退款退货,原告于8月18日向平台申请退款,但是却未按平台退货期限退回货物,被平台拒绝,此后,原告先后三次申请平台退款,均被拒绝。2022年2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一赔三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该案中,原告是否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退一赔三?被告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最终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能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标准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应当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2、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3、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并实施一定行为。故判断被告应否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要看被告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二、本案中被告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
首先,被告在网络平台上的店铺页面中对产品的介绍是客观真实的,该店铺从不销售二手电脑或者翻新机;其次,原告在收到货物时,能够清晰且明显的指出电脑的诸多瑕疵,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该电脑均不会让人产生是新电脑的意识,反向思考,被告如若真心想要欺诈消费者,对于销售的电脑至少应该在表面上做的无可挑剔,这样才能混淆消费者的意识,认为该电脑为新电脑,故原告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是见货时就已经清楚知悉这台电脑非新机;再次,从被告收到原告的反映时,立即迅速核实电脑情况,并在短时间内承认该电脑系发错货物的旧电脑,可见被告对于发错货物的行为在此之前并不知情,也就没有欺诈的故意;又次,被告在核实到仓库人员发错货物之后,明确向原告表示歉意并支持退货退款,承担所有运费,也可以侧面反映被告的态度和主观善意;最后,经过网络平台客服的调解,原告已于8月15日收到退付款项1000元,却逾期不邮寄货物,导致平台不能退款成功,并在近半年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一赔三”,维护自身权利意识薄弱,更给人一种恶意诉讼的直观感受,此外,该电脑在原告处存放近半年之久,无法得知原告是否使用过该电脑,且该电脑一直处于贬值状态,更让“退一赔三”的要求显得苍白无力。
三、处理方式
通常如果法官认为被告具有欺诈行为,那么就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被告退一赔三的判决;相反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不具有欺诈行为,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关于被告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形成“心证”。法官征询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款项,原告将货物寄回被告并撤销在该网络平台上对被告的投诉。
总结:对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经营者是否欺诈消费者的案件中,要根据全案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是否应该适用“退一赔三”法则。
作者:华敬然
审核:杜月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