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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王冠民

律所职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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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教育经历
郑州大学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理事
河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理事
河南兰考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河南通许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综合介绍
王冠民律师,1989年9月被授予律师资格,2013年12月获评一级律师职称。2009至2019年期间分别受聘担任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4年至2017年期间受聘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自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以来,积极钻研,业务综合能力较强,开展业务范围较广。自1997年始,担任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20余年,为国有资产整合、重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提供咨询、论证;先后担任过行政机关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用事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公司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长期为专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了一系列重大民商事纠纷案件及非诉事务,涉及合同纠纷、借款担保、票据、公司重组改制、房地产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成功案例和经验。如,全程参与漯河银行从信用社有限公司起步的组建改制及并入中原银行的十几年历程,为股东入股资格审核、股东会决议等提供法律意见和见证;为安阳市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实现对安阳某纺织公司的4.2亿元贷款的债务重组;成功办理广东粤财资产公司在郑州的1.5亿元不良资产处置纠纷及相应烂尾楼盘活等。
办理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具有成功经验,有的被采纳无罪意见、有的被改变定性或减轻处罚。如建设银行漯河黄河路支行单位犯罪不成立案、郑州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贷款诈骗罪不成立案、三门峡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诈骗罪不成立案等。辩护意见被采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效果。
王冠民律师能够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与趋势,具有研究、分析复杂、疑难案件和解决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业务综合技能较强,工作作风严谨踏实,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当事人的满意率很高。
著述
先后发表有《设备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之我见》《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刑事立案的法律困惑与立法构建》等多篇论文,参加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的撰稿、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