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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可主张返还打赏给主播的钱?
发布时间:2022-08-18 发布人:admin
案件介绍:
2019年6月,张某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后张某妻子李某发现张某在抖音充值的行为并就向抖音主播赠送提出异议,致电有关受赠人员,要求退款,王某退还李某5万元。李某认为王某需全部退款,未得到同意,李某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张某赠与王某人民币30万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王某将受赠的30万元返还给张某;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案例分析:
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但并不能当然以此来否定网络直播服务的对价性。本案中,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张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李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上诉中提出的张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虽然李某在一审中提供了张某与王某之间的短信截屏等,欲证实双方关系极其暧昧,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某上诉中提出的张某打赏的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张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张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王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王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李某不得以张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
律师观点:
在直播打赏中,消费者支付的金钱是得到回馈与增值服务的。虽然在消费狂热后,部分消费者认为反馈的服务与付出的价格相差甚远,但也不能否定主播已经为平台用户的打赏付出了表演。另外在某些平台,用户的打赏除了能获得主播实时的互动回馈,还能登上直播间的打赏排行榜,赢得平台其他用户的关注、吸引粉丝、获得流量、构建自己的文化圈,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可见,这种使用货币享受网络增值服务,从而获得精神上满足感的“打赏”并非赠与,而是一种有偿的网络消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还设计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前面分析过,观看网络直播是一种文化活动,消费者能产生精神娱乐,夫妻一方自然有权消费适当的共同财产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无需事先经过对方同意。然而,法律并不建议夫妻一方无底线地代理日常生活。若超出正常家庭开支,或用于犯罪活动,自然不能认定是夫妻生活花费。但究竟多少才算正常消费,还需根据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家庭消费水平等综合判断。所以,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后,不一定能退回。除非是超出法定界限。特别说明的是,单次的小额打赏,即使累计成巨额消费,夫妻一方向法院主张退还打赏时,也不一定被支持。
对于打赏行为,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是消费行为,除非可以证明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否则打赏人的配偶是无权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的。这样的判决结果对我们也是一个提醒,夫妻之间平时应多加强精神层面的沟通、多留意对方的休闲娱乐习惯,妥善管理好夫妻财产,防患于未然,才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做法。
作者:徐佳丽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2019年6月,张某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后张某妻子李某发现张某在抖音充值的行为并就向抖音主播赠送提出异议,致电有关受赠人员,要求退款,王某退还李某5万元。李某认为王某需全部退款,未得到同意,李某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张某赠与王某人民币30万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王某将受赠的30万元返还给张某;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案例分析:
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但并不能当然以此来否定网络直播服务的对价性。本案中,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张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李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上诉中提出的张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虽然李某在一审中提供了张某与王某之间的短信截屏等,欲证实双方关系极其暧昧,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某上诉中提出的张某打赏的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张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张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王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王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李某不得以张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
律师观点:
在直播打赏中,消费者支付的金钱是得到回馈与增值服务的。虽然在消费狂热后,部分消费者认为反馈的服务与付出的价格相差甚远,但也不能否定主播已经为平台用户的打赏付出了表演。另外在某些平台,用户的打赏除了能获得主播实时的互动回馈,还能登上直播间的打赏排行榜,赢得平台其他用户的关注、吸引粉丝、获得流量、构建自己的文化圈,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可见,这种使用货币享受网络增值服务,从而获得精神上满足感的“打赏”并非赠与,而是一种有偿的网络消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还设计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前面分析过,观看网络直播是一种文化活动,消费者能产生精神娱乐,夫妻一方自然有权消费适当的共同财产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无需事先经过对方同意。然而,法律并不建议夫妻一方无底线地代理日常生活。若超出正常家庭开支,或用于犯罪活动,自然不能认定是夫妻生活花费。但究竟多少才算正常消费,还需根据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家庭消费水平等综合判断。所以,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后,不一定能退回。除非是超出法定界限。特别说明的是,单次的小额打赏,即使累计成巨额消费,夫妻一方向法院主张退还打赏时,也不一定被支持。
对于打赏行为,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是消费行为,除非可以证明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否则打赏人的配偶是无权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的。这样的判决结果对我们也是一个提醒,夫妻之间平时应多加强精神层面的沟通、多留意对方的休闲娱乐习惯,妥善管理好夫妻财产,防患于未然,才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做法。
作者:徐佳丽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