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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方式中罚金的适用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2-07-26    发布人:admin

相比于民事责任而言,刑事责任的更加严厉。刑事责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为刑罚,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种方式,由轻及重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种方式: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注意: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只能对实施犯罪的外国人选择适用。那么,对作为附加刑种类之一的罚金可以作哪些解读呢?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可以强执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适用罚金的罪名分布

罚金是对犯罪分子的财产予以剥夺的刑罚方式,其本质是财产刑,故规定适用罚金刑的罪名也大都是案件涉及经济损失。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财产犯罪,特别是《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类的罪名。2.经济类犯罪,特别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罪名。3.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部分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罪的部分罪名(绑架罪等)。

三、罚金的作出方式

罚金的作出方式有三种:单处罚金、可以并处罚金和并处罚金。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四、罚金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可知,罚金在《刑法》中予以规定的,适用规定的幅度范围,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罚金数额就规定了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有的罪名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幅度范围,例如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中仅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法院就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五、罚金的执行

《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金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完全缴纳的,刑事审判庭会将此案件移交执行庭,由执行庭负责后续的罚金追缴。

六、罚金的减免
 
《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七、罚金的缴纳是否影响减刑

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罚金较多,个人财产或者家属的财产都无法足额缴纳罚金,那么会不会影响犯罪分子在监狱里面的减刑或者假释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可知,刑罚执行机关向减刑法院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交财产执行情况,减刑法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核实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故罚金是减刑时的考虑因素,不是必要因素。
作者:王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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