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动态 > 律师文库 >
律师文库
婚约财产案件能否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发布时间:2022-06-09    发布人:admin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是否能将对方父母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适格当事人问题认识差异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只有订婚男女双方才是案件的适格当事人;二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是案件当事人;三是订婚男女双方和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接受人为案件的共同当事人。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的做法是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如不正确地理顺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造成判决执行难,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个案当中,要正确把握财礼的实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将案件的当事人列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需要返还彩礼。但是,男女结婚登记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实践中彩礼通常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也是以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被告方以原告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纳,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告方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亦是如此。通常彩礼是由女方父母代收,因此原告方将对方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应是适当的。

作者:闫增辉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