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不少父母为了子女结婚借钱出资购房首付款、彩礼、婚礼等费用或由一方因结婚购买婚房、举办婚礼等负债的现象。本文仅该部分债务是否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简单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婚姻关系成立以婚姻登记为准
按照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采取法定婚姻登记主义,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法定条件,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享有夫妻间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实践中,常存在夫妻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未及时领取结婚证,或先领取结婚证后一段时间再行补办婚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为筹备结婚事宜而举债,如债务发生在婚姻登记前,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如债务发生在婚姻登记后,根据负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是否为未来共同生活而支出等作出认定。
二、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形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前个人债务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如夫妻一方婚前为筹备结婚事宜、购入大宗财物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前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婚后继续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一方婚前举债,钱款用于夫妻双方婚后蜜月旅游等,婚前债务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债务人配偶的权益,其承担的债务应以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实际收益的范围内为限,确保权利义务有效平衡。
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一般视为赠与
婚前一方父母购买婚房或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出资时,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若出资时父母与子女明确约定为借款且签订借条的情况下,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借款。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四、男方为支付彩礼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彩礼通常指恋爱中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女方接受彩礼意味着答应结婚,彩礼归受赠人即女方所有。彩礼在男方为筹备结婚所准备费用中往往占比较高,特别是在一些性别比例较为失衡的地区,部分男性青年需负债支付彩礼,且债务往往持续至婚后。彩礼系男方婚前对女方赠与,故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男方主张因给付彩礼而负债,该债务系男方婚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若满足彩礼返还条件,男方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主张返还彩礼。
五、由父母出资为子女筹备婚礼,一般视为赠与
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筹备婚礼,在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被认定为赠与;但结合借款具体用途、双方家庭实际情况等宜认定为借款的,亦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余地。若父母出资系向他人借款,则形成父母与他人的借贷关系,债务人应为父母,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徐佳丽
审核:杜月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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