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动态 > 律师文库 >
律师文库
著作权登记相关法律问题介绍
发布时间:2022-04-14    发布人:admin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利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本文就著作权登记的主管部门、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和撤销著作权登记的途径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著作权登记的主管部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若要进行著作权登记,需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作品登记工作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在经版权局审核通过后发放《作品登记证书》。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的关于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品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著作权登记时仅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著作权的实际归属问题进行实体考察。
 
二、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作品登记证书》属于登记机关对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确认。在处理与解决著作权纠纷中,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使用。但《作品登记证书》并不是权利归属的唯一证据,对于著作权归属仍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和事实进行实质核查。著作权的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人获得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登记的公示效力上。如前所述,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且作品登记机关对著作权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即,作品登记机关对于作品的权利归属的认定仅依赖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承诺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也就是说,《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作为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唯一的、排他的证明,而更多地作为作品著作权对外公示的形式要件而存在。
 
三、撤销著作权登记的途径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第五条规定情况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登记。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指南中公布的撤销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撤销作品登记通常分为三种,一是申请人自动提出撤销申请;二是第三方申请撤销,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最终司法判决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对登记予以撤销决定;三是由利害关系人办理或有登记机构主动依据最终司法判决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对登记予以撤销决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理由通常为:原登记者自愿放弃登记;具体事项填报或材料提交错误;原登记者不是著作权人;原登记者重复登记;存在权属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作品的原始创作人往往很难证明其尚未发表作品的原创性,相关证据的搜集、举证也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笔者建议大家还是要提高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积极进行著作权登记。虽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仅能作为自身享有作品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但因经过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查并产生公示效力,对于日后产生著作权纠纷后的维权还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华敬然
审核:杜月晗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