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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补充申报最终时间节点的法律检索
发布时间:2022-03-24 发布人:admin
关于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最终时间节点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均可补充申报债权,但法条及配套司法解释并未就“最后分配前”的时间节点做明确的界定。“最后分配前”的时间节点究竟是“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还是“管理人执行完毕分配方案之日”,本所律师就该问题进行相关法律检索。
检索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 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对于其申报债权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前款规定的已经进行的分配,是指债权人补充申报时本院已经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检索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通知书或公告中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结论
综合上述法律检索可看出,在实务中,法院观点倾向于将“最后分配前”的时间节点认定为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日。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补充申报是提供给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一种救济程序,债权人错过债权申报期限后补充申报债权不仅需承担因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亦需承担其申报债权以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额的限制。债权人知悉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程序时,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积极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高雅林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均可补充申报债权,但法条及配套司法解释并未就“最后分配前”的时间节点做明确的界定。“最后分配前”的时间节点究竟是“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还是“管理人执行完毕分配方案之日”,本所律师就该问题进行相关法律检索。
检索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 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对于其申报债权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前款规定的已经进行的分配,是指债权人补充申报时本院已经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检索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通知书或公告中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结论
综合上述法律检索可看出,在实务中,法院观点倾向于将“最后分配前”的时间节点认定为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日。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补充申报是提供给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一种救济程序,债权人错过债权申报期限后补充申报债权不仅需承担因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亦需承担其申报债权以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额的限制。债权人知悉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程序时,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积极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高雅林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