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分享主要从保证金质押的法律规定、保证金质押的构成要件、保证金质押案件可能的抗辩理由做了法律分析。
一、保证金质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保证金质押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金质押是债权人为保证到期债权的实现,要求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有效设立的条件应符合担保物权的一般要求:一是标的财产的特定化,以明确担保财产的对象;二是债权人对于标的财产能够实际控制,以达到占有标的物财产的公示要求。
(一)财产特定化的要求
1.账户特定化
账户特定化要求,通过开立保证金账户这一特定形式,与出质人的其他财产予以区分,
三种具体的账户设立模式,包括:(一)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二)银行账户下设立保证金分户;(三)债权人设立保证金账户(债务人/担保人存入资金)
无论何种形式,均需要采取保证金账户这一专用账户形式,使得其具有外部上的识别性,能够与一般结算账户、基本账户相区分。
2.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
资金特定化要求,同时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能够转款专用,款项的存入和扣划均系用于担保债权的偿还或者在担保债权被偿还之后退还给出质人。
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并非金额的固定化,保证金质押所要求的特定化仅要求账户及资金区别于质押人的其他财产,而不是要求账户资金固定不变。
保证金账户除按照合同约定存入保证金之外,利息增加、保证金的补充以及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委托的相关银行扣划相应款项,都会导致账户余额浮动,该种浮动均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不属于非保证金业务的结算,不能以账户资金不固定为由即认为该账户为一般结算账户。
(二)占有转移的认定
债权人对于保证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主要分为两种不同情形:一是以债权人的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资金存入该帐户内,此时债权人作为账户所有人能够实际控制该笔资金,符合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条件;二是保证金账户并非以债权人的名义开立,出质人因对银行享有存款债权而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完成货币交付,债权人实现对保证金账户的实际控制往往需要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约定非依债权人指令不得对账户内资金操作,账户密码由债权人设定并预留印鉴,或者通过设立共管账户,约定对于账户共同监管,以实现对于保证金账户的实际控制。
当事人通过设立保证金账户完成担保财产特定化,并移交占有的情况下,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就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可能抗辩的理由
该类案件常见的抗辩理由: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诉讼主体不适格;保证金账户开户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作其他日常结算。
1.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在该类诉讼中,被告常以银行和第三方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没有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没有产生质押担保关系,进而质权也未产生。
司法实践中对质押合同的认定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对质押合意的存在与否都进行了审查。但对该要件的审查较为宽松,当事人之间只需要订立一个概括的书面合同(或者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相应的担保事项,即被认定满足该要件)。甚至在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在案证据如按揭额度的申请、银行的审批材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贷款协议等综合认定质押合意的存在。
2.诉讼主体不适格
被告会以保证金账户的开户行与起诉的主体不同为由,认为原告不具备起诉主体的资格。
在该类案件中,担保或贷款协议签订的一方主体为某银行分行,而保证金账户的开户行一般为银行的分支机构,但不影响某银行分行作为分支机构的直接上级机构,可以实际控制该保证金账户的正常使用。
3.保证金账户开户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
被告会以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时间早于双方签订担保或贷款协议签订的时间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保证金账户不符合特定化要求。
在该类案件中,有时会存在案涉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时间早于担保或贷款协议签订的时间,但可以结合保证金账户自开立之后的流水明细等证据,来证明保证金账户一直按照协议的约定在使用,其符合特定化要求。
4.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作其他日常结算
案涉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进出与相关的保证金业务应一一对应。涉案账户即使账户名显示为保证金账户,但该账户现有的银行流水应与相关保证金业务一一相对应,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案涉保证金账户的使用均与保证金业务相关。若存在与保证金业务不相符的业务或为其他业务提供担保而使用,也不符合特定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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