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8日,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李莹莹律师就债权人撤销权相关问题做了主题分享。
此次分享主要从民法典实施前的行为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管辖、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做出了法律分析。
一、关于民法典实施前的债务人行为所涉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搜索相关判例以及进行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判断。不可一概而论直接适用《民法典》或直接认为不能适用《民法典》。
二、关于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应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如果存在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应注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针对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对于撤销权来说,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其行使权利的基础前提。审查债权时需注意该债权的合法性、既存性、期限无需届满、数额无需确定且债权种类不限。
2.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
在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仅要求具备诈害行为这一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但是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处分财产权益后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其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无害,则可以推定债务人不存在主观恶意。
3.撤销权的标的
目前,撤销权的标的以列举方式呈现。但应注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增加了“等”字,即撤销权的标的可随着社会实践有所扩张,但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范围。
4.债务人存在诈害行为,且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学理称之为诈害行为。债务人不同情形的行为,其诈害性判断标准亦不同。如放弃债权和放弃债权担保的诈害性表现不同,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需要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等。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穿透式的思维判断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诈害行为。
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债务人有诈害行为,若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上的关联,亦不可行使撤销权,因此债务人诈害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是撤销权构成的实质要件。关于具体的判断标准,通说采“无资力说”来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债务人处分财产后不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并且这个状态持续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在判断债务人是否“无资力”时,有两种审查标准:其一是形式审查,即判断是否存在“债务超过”、“支付不能”等情形;其二是实质审查,即综合主客观相关情势,考虑债务人是否具备行为目的动机的正当性、是否具备行为手段方法的妥当性等因素具体判断。
(二)针对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或提供担保的类型中,比较常见的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两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型中,除了需要满足上述针对债务人无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外,还需要满足“债务人的相对人知情”的条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情”,主要指相对人为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且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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