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分享主要从《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务问题等方面展开。
关于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这一条款,违约金条款形式不仅可以约定一个准确的数额,也可以约定一个损失的计算方法。关于这个计算方法可以参照《买卖合同解释》(2020修正)第18条第4款之规定。
关于违约定金,《民法典》第586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和违约定金的区别就是在于违约定金是违约情形发生之前就支付一定款项。类似于保证金性质,具有担保意义的。而违约金是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赔偿,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惩罚性。
关于违约金的酌减机制,在庭审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合同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这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申请酌减的具体方式为:反诉、抗辩、否认。
如违约方没有抗辩违约金过高,而是直接以合同不成立、不存在违约情形进行免责抗辩。根据《买卖合同解释》(2020修正)第2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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