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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分享
发布时间:2021-11-18    发布人:admin

一、罪名介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罪第1款规定并没有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量刑规则,即量刑的正犯化。(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但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2)教唆他人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仅成立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帮助行为的,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作用的,不受处罚。

二、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在工商银行、邮政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了新申请的手机号,将其交给自己的朋友朱某使用,获利2000元。随后,陈某又介绍其他朋友孙某等以同样的方式提供银行卡账号和支付宝账户给朱某,从中获利4000元。陈某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上述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出借给他人使用。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收取、转移王某等人的被骗资金达人民币10余万元,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13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阳市某法院提起公诉。

三、实践中常见行为模式

在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个人收款码卖给犯罪集团收款、转账,非法获利。帮助诈骗团伙安装维护通信设备,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提供资金结算支付服务,常见的设备有“多卡宝”“络漫宝”“GOIP”设备,“猫池”(Modem Pool)等以及搭建诈骗、赌博等网站提供推广引流支持。司法实践活动中,关于本罪的典型行为类型种类繁多,犯罪模式五花八门,与上游犯罪藕断丝连。

笔者认为

刑法对本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理解,应根据语境,限定为网络技术领域的帮助。但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是,一部分人因贪图小便宜卖卡,导致将其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一批又一批被追诉甚至最终获刑。这种做法,违背“罪刑相适应”的理念。实践中应当将重点精力放在打击非法结算平台、提供非法软件和技术支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进行限缩,阻止本罪名的解释继续扩大化。

同一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其中“同时构成相关犯罪”,应做限制解释,是指法定刑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而不包括法定刑低于本条第一款的犯罪。


作者:闫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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