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作者:徐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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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障游客杨先生携带导盲犬共同入住珠海长隆度假区企鹅酒店遭拒一事近日引发关注9月28日凌晨珠海长隆度假区发布致歉声明珠海市残联也对此事发出回应。杨先生计划26日入住珠海长隆度假区企鹅酒店,共花费1574元预订酒店,包含了园区门票和早餐。当时他出示了导盲犬工作证,并告知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导盲犬可以出入公共场所,但酒店工作人员仍拒绝其进入。杨先生的好友林先生向媒体记者表示,经过长时间协商,酒店才勉强同意导盲犬进入。因酒店态度恶劣,杨先生决定退房,可在退房时酒店要求扣除部分房费,随后杨先生报警。杨先生说:“他们不让我住,也不让去园区,不让进餐厅,最后我不想在这住了,又不退给我房费。”在办案民警帮助下,酒店给杨先生办理了全额退款,杨先生也顺利入住其他酒店。视障人士刘先生表示,导盲犬相当于盲人的眼睛,不允许盲人带导盲犬入住酒店是没有道理的。在民警与酒店工作人员协调过程中,工作人员坚持因珠海市未出台相关规定因此拒绝杨先生的导盲犬进入。执法民警表示国家有相关规定,只要证件齐全,允许进入公共场所。珠海市无相关规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律师观点
1.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2008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另据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 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残疾人维权难的问题。
2.珠海长隆度假区企鹅酒店不能因珠海市未出台相关导盲犬的规定而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
法律有位阶之分,不同的法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根据立法法第87—89条规定,我国的法律位阶结构是:宪法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上述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必须适用上位法。
因此在珠海市或广东省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时候应适用上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务院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相关规定。
条文虽早有明示,但现实却未跟上节奏。可见,若要导盲犬真正地融入社会,科学的认知是基础,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团体普及法律知识和科学认识,转变公众的刻板印象和错误观点。除了观念的渗透,仍需刚性法规落地、公共管理用心,各方共同努力将认知内化到日常,才能改变导盲犬被拒之门外的常态。
经过严格驯养训练和资质管理,导盲犬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建议我国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导盲犬选种、检验检疫、训练上岗资质管理及使用导盲犬盲人的义务等管理规定,以切实保障视障人士的相关利益。建议有关部门、机构及法人单位切实贯彻相关规定,在方方面面落实对残疾人的保障措施和服务,真正实现残疾人生活无障碍,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度,保障其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