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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购买无标签的食品是否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21-10-14    发布人:admin

随着电商新业态不断出现,一些现场直播、网红代言等互联网销售形式受到网友追捧,但与此同时,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25日,何某在吴某海产品经营部开设的快手直播平台购买了熟冻龙虾尾,货款为3,200元。之后,吴某经营部通过京东物流向何某邮寄了案涉食品。何某收货后,因案涉食品塑料包装袋上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及联系方式、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产品标准代号等标签而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对何某请求吴某海产品经营部退还货款3,20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3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案涉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袋上依法应当标注相应的标签信息而没有标注,对购买和消费均存在安全风险,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何某请求吴某海产品经营部退还货款3,20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3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何某是否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吴某海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规定,吴某海产品经营部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近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25日正式实施。针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办法》要求“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等。同时,《办法》还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消费者在快乐网购的同时也要擦亮眼睛,鉴别真伪,理性消费,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申诉、依法维权。只有这样,在食品行业以及整个消费领域,直播带货这个新兴营销模式才能健康、有序、持续地良性发展。

 

律师点评: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平台等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谢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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