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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1-10-13 发布人:admin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清理“僵尸企业”进度的加快,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对管理人专业水平及综合处理案件能力的要求逐年提升。特别是破产清算企业的涉税问题,更是因为《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较为笼统,而税务部门出台的法规、规范等与破产法无法有效衔接,成为管理人实务操作中的一大难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管理人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破产人所欠税款、滞纳金等,且所欠税款在普通债权之前顺位受偿,滞纳金等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几无争议。而对于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问题,特别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至企业税务注销前新增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应当申报缴纳,如何定性等问题争议一直较大。本文将着重予以探析。
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的新生税款种类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的新生税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管理人履行合同、持续经营、变现破产企业财产等所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第二,企业所得税。第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新增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企业未申报、计算错误等,致使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导致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的债权。
(一)管理人履行合同、持续经营、变现破产企业财产等所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参考江苏、辽宁、安徽、浙江和山东东营等法院与税务机关联合出台的意见,通行的做法为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一般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按照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如管理人在拍卖须知、拍卖公告等文件注明由买受人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则由管理人协调买受人缴纳税款。但申报和纳税主体仍是破产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一般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一般来说破产企业在此独立纳税年度,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
(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新增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通知、办法等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依法处理。
目前,为进一步落实府院联动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已有部分法院与税务机关联合出台相关意见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20〕224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大中法发〔202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精神,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纳税人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宣中法〔2020〕77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予以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 浙税发〔2019〕87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5.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东营区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东区法会发(2021)29号。破产受理后的破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应当进行申报。管理人可依据现行规定向区税务局申请减免。管理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区税务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核准。
故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税收政策,破产受理后的破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以更大限度实现普通债权人利益。目前对于“确有困难”没有具体释义,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出台当地意见,建议管理人详询所属税务局并做好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
(四)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企业未申报、计算错误等,致使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导致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的债权。
各地税务机关在参与破产企业的税务债权申报时,往往把握尺度不一,对于“破产人所欠税款”理解亦不尽相同。加之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可能存在未申报或漏申报的情况,使得税务机关在第一次债权申报时报的数额并不准确。而至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之前,存在发现需补充申报之情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税务机关发现补充申报的情况,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对于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的债权,建议管理人详细核实补充申报的原因,补充申报债权所属纳税期。如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的债权超过三年或五年的,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结合补充申报税款和破产企业破产前的申报情况综合考量确定。对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只确认三年或五年内的破产债权。
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如何定性?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桂阳县税务局、湖南黄沙坪铅锌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等税款,以及资产处置和出租门面等行为产生的房产税、增值税、教育附加等税款,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或承担的必要债务,其主要目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使用效果上,可以增进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故实践中,认为新生税款属于“破产费用”亦或“共益债务”的情况均有。建议各管理人根据实务操作综合判断。
三、建议
鉴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同,建议管理人在处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问题时,一是详细搜索当地规范、政策,找寻沟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二是结合审计和评估机构的数据,详细梳理破产企业涉税资料,固定沟通的事实依据。三是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我国税收立法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既是国家税收收入保障之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管理人要善于在实务中运用综合知识体系处理问题,努力在实践中促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化完善。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管理人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破产人所欠税款、滞纳金等,且所欠税款在普通债权之前顺位受偿,滞纳金等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几无争议。而对于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问题,特别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至企业税务注销前新增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应当申报缴纳,如何定性等问题争议一直较大。本文将着重予以探析。
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的新生税款种类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的新生税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管理人履行合同、持续经营、变现破产企业财产等所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第二,企业所得税。第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新增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企业未申报、计算错误等,致使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导致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的债权。
(一)管理人履行合同、持续经营、变现破产企业财产等所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参考江苏、辽宁、安徽、浙江和山东东营等法院与税务机关联合出台的意见,通行的做法为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一般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按照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如管理人在拍卖须知、拍卖公告等文件注明由买受人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则由管理人协调买受人缴纳税款。但申报和纳税主体仍是破产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一般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一般来说破产企业在此独立纳税年度,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
(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新增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通知、办法等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依法处理。
目前,为进一步落实府院联动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已有部分法院与税务机关联合出台相关意见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20〕224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大中法发〔202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精神,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纳税人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宣中法〔2020〕77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予以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 浙税发〔2019〕87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5.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东营区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东区法会发(2021)29号。破产受理后的破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应当进行申报。管理人可依据现行规定向区税务局申请减免。管理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区税务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核准。
故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税收政策,破产受理后的破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以更大限度实现普通债权人利益。目前对于“确有困难”没有具体释义,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出台当地意见,建议管理人详询所属税务局并做好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
(四)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企业未申报、计算错误等,致使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导致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的债权。
各地税务机关在参与破产企业的税务债权申报时,往往把握尺度不一,对于“破产人所欠税款”理解亦不尽相同。加之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可能存在未申报或漏申报的情况,使得税务机关在第一次债权申报时报的数额并不准确。而至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之前,存在发现需补充申报之情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税务机关发现补充申报的情况,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对于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的债权,建议管理人详细核实补充申报的原因,补充申报债权所属纳税期。如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的债权超过三年或五年的,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结合补充申报税款和破产企业破产前的申报情况综合考量确定。对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只确认三年或五年内的破产债权。
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如何定性?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桂阳县税务局、湖南黄沙坪铅锌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等税款,以及资产处置和出租门面等行为产生的房产税、增值税、教育附加等税款,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或承担的必要债务,其主要目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使用效果上,可以增进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故实践中,认为新生税款属于“破产费用”亦或“共益债务”的情况均有。建议各管理人根据实务操作综合判断。
三、建议
鉴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同,建议管理人在处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新生税款问题时,一是详细搜索当地规范、政策,找寻沟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二是结合审计和评估机构的数据,详细梳理破产企业涉税资料,固定沟通的事实依据。三是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我国税收立法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既是国家税收收入保障之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管理人要善于在实务中运用综合知识体系处理问题,努力在实践中促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