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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确定量刑?
发布时间:2021-06-21    发布人:admin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2日,王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王某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法定代表人。公司采购部主管人员系王某男朋友李某(院长之一,王某不在时由李某全面管理医院事务),现二人同时被羁押。

 

2018年前后,何某来到医院找到时任潘家园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主管药师杜某,推售其公司的中药饮片,杜某将何某介绍给李某,之后二人商量采购药品事宜,何某承诺:如果医院使用其公司的中药饮片,会给医院药品数额的20%的回扣,李某表示同意。此后,李某向王某粗略提过此事,王某没有拒绝,并将工商银行卡号给了何某。王某虽然担任社区服务中心医院的院长和法定代表人,但是医院院长及药品采购的负责人实际为李某,何某向医院供药并提供回扣是与李某直接联系和谈判的,事后李某仅向王某告知,王某也并未拒绝。李某实质上知道采购详情。

 

侦查机关经过调查,王某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显示从2018年至2020年一共收到来自何亚的汇款近600万元,并以此数额认定王某受贿数额,此外还有彭某(系何某的老公)向王某转账两笔共14万元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检察院以王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受贿数额为600万元。

 

现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如何根据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确定具体的刑期。

 

一、《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换言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受贿数额进行量刑的问题

 

本案中,王某受贿近600万元,属于受贿数额巨大的范围,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问题在于怎样确定基准刑?

 

1.参照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逐渐增加刑期),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诈骗罪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由此确定基准刑。

 

2.依照比例确定基准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额巨大”的范围为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按照首尾对应的方法确定量刑起点,即受贿数额一百万元可定量刑起点三年,受贿数额一千五百万元可定量刑起点十年,此时的量刑起点即为基准刑。

 

如果采用第1.种方法,需要根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确定量刑起点,而后根据法定的增加数额来确定增加的刑期,这一切都需要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此种量刑模式予以规定,缺少法律依据。如果按照第2.种方法,直接根据受贿数额相对应的刑期通过比例换算,本案中,王某的受贿数额为600万元,换算得出刑期5.5年。

 

结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在第1.种量刑模式缺少现有法律的支持下,笔者赞同按照第2.种量刑模式确定基准刑,且依照比例调解基准刑也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王亚辉

编辑:徐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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