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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前协议放弃继承,真的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4-20    发布人:admin

【案情简介】

 

甲乙共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甲。二人育有一女A和二子B、C。因B自2008年起照顾甲乙两位老人,甲去世后,B继续承担照顾乙的义务,经协商,A、B、C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签订协议,约定二老过世后,房屋归B所有,A和C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至二老相继去世,A、C认为B并未妥善照顾老人,并不再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因此对房屋的继承产生争议。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甲乙的共有财产,A、B、C签订协议时,甲已经过世,乙仍健在。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否有效的问题。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基于此,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之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就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承诺”是否有效,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11日发布、生效)第十六条规定:“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北京高院的最新解答,对于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区分了“单纯”的放弃和“分家析产合意行为中”的放弃,对“单纯”的放弃不予支持,对“分家析产合意行为中”的放弃予以认可、确认其有效性。

 

虽然遗嘱的范围和最终的分割方式取决于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多子女家庭,当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子女根据个人的经济实力、居住远近等实际因素,协商赡养义务的具体落实和承担方式并多伴随以遗产分割为条件社会老龄化,很多家庭都会碰到类似的情况,不宜一概否认继承开始放弃继承承诺的效力。

 

1.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继承期待权;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实际分割前,继承期待权转化为继承既得权;遗产实际分割后,继承人享有遗产所有权。

 

2.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承诺,不会使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反而使继承人各自的职责更加明确和可预期。现实生活中,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承诺通常会与被继承人的赡养、某些特定出资(如购买房产的出资)等有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在多子女的家庭。

 

根据现行法律,继承人放弃继承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的承诺如果与家庭析产、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安排相关,尽量将关联性、家庭析产的合意予以明确。父母如想更好地平衡子女的利益,也可考虑选择订立遗嘱对财产做出安排。

 

最后律师建议,放弃继承的承诺尽量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原因诸多繁杂,但其初衷或可归结于希望家庭和谐、免于纷争。否则该放弃继承的承诺,一旦其效力出现问题,于人于己所带来的纷争,反而不利于放弃继承的初衷。

 

作者: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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