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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服务期内离职,需赔付违约金么?
发布时间:2021-03-30    发布人:admin

基本案情:

张某自2018年6月1日成为XXX医院事业编制的医生,双方签订有《聘用合同》。2018年8月1日,院方安排张某到外地参加神经外科手术进修培训课程,并签订了《医务人员外出进修与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培训时间6个月,张某培训完成后在医院至少服务6年;若张某未满服务期离职,应当赔偿XXX医院违约金8万元。培训期间,医院实际支付的费用有学习费30000元,交通、食宿等合计21138元,共计51138元。张某于2019年12月30日因个人原因向医院提交离职申请,但未办理离职手续,自此之后便不再来医院上班。现XXX医院主张张某赔偿违约金8万元。
 
一.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服务期内离职纠纷的法律适用:

张某为事业单位编制医生,其与XXX医院因服务期违约产生了纠纷。由于本案是用人单位与其招录的事业编人员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与普通劳动纠纷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本案中,张某与XXX医院约定:如张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则赔付XXX医院8万元,而实际上XXX医院为张某支出总培训费用为51138元。因劳动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总费用,故张某偿付违约金应当以51138元为限额,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非约定的8万元违约金。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律师建议:对于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予以培训的过程中,不但应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根据员工岗位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期的长短,而且应完整留存向员工提供技能培训的相关凭证,譬如培训费发票等,以便在员工提前离职、向其主张违约金时更准确地计算违约金数额。必要的时候,还可与员工就培训费用签订确认书。

对于劳动者,首先,应当意识到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让企业先前期待落空的客观事实以及支付违约金的合理性,其次,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保存相关的费用凭证,以免未来因违约金数额难以确定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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