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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关于对最高额保证相关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30    发布人:admin

2021年3月28日,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赵伟航律师针对最高额保证相关问题就《民法典》与《担保法》、《物权法》的不同点做了主题分享。

此次分享主要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的确定、担保范围等几方面结合实践做了法律分析。

最高额保证的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主要担保未来确定的时间内会连续发生的债权,其担保的债权具有连续性、不确定性,较常见于银行的融资业务和授信业务。

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的主债权为一笔或多笔,每笔债权的履行期限可能均不相同。在此情况下,如何起算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条做了明确规定,即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结合债权确定日和履行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债权确定日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债权的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较之《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变动为第四项关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规定,明确了债权的确定不是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而是从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之日确定。明确了债权确定的条件。

最高额保证的最高限额应如何认定因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有观点认为最高额的认定应为债权最高额限额,也有观点认为最高额的认定应为本金最高额限额。赵伟航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个关于最高额保证限额认定的判决,就最高额保证的条款的约定将如何影响判决的结果进行了分析。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那么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所有债务的总数额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最高额度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最高额的限额将只限定于本金,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受最高额数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