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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解析
发布时间:2021-03-04    发布人:admin

2021年2月28日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闫铭珠就《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做了主题分享。

此次分享主要从意定监护制度的演变、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意定监护的适用等方面做了法律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此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进行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通过对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民法总则》《民法典》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发现《民法总则》相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言,其将适用的主体由老年人扩大至成年人,适用范围大大增加,同时增加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监护人”这一内容,而《民法典》则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延续了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使之法典化。

当被监护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发生效力。意定监护的安排是一个整体,监护协议的签订只是一个开始,只有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时才为其设定监护。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发生效力。

目前设定意定监护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他们希望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除此之外,意定监护也能满足现代社会多元化需求,适用于以下人群: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机家庭、单身人群、同居伴侣、多元性别群体等。当这些人因疾病需要手术签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临终关怀监护及身后事办理,意定监护可以作为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