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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新规定之解读与探析
发布时间:2021-01-28    发布人:admin

2021年1月24日,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徐佳丽就《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新规定之解读与探析主题分享。

此次分享主要从新规定整体变化分析、重要修订解读、法律适用的变化和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要点四个方面做了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其主要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二)》”)的大部分规定,也吸收了建设工程领域其他相关规定,并进行了部分修改。
通过对比了民法典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一)和民法典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一)和旧司法解释二,主要有以下七大变化:

1. 增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

新司法解释一在旧司法解释一规定的三项无效情形上增加了认定无效的情形,即“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是指“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第三款是指“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新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此处五百七十七条是指民法典“违约责任”中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具体包括“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是再按照旧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在此种情况下仅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是否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进行判定,实际上新司法解释一是回归了合同中违约责任救济措施的原则性规定。
 
3.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处理方式的变更
新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不再是旧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将结算工程价款变更为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4. 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新增条款)“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5. 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的调整

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是在旧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删和完善。新司法解释一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实现优先受偿权时以该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删除了旧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6.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6个月延长至18个月
 
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对之前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作出了变更。

7. 降低了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并扩大了代位权的范围

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仅增加了到期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作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而且删除了旧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对其造成损害为由”的证明标准,降低为“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这应该是新司法解释一倾向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