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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发布时间:2021-01-19    发布人:admin

2021年1月17日,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李莹莹律师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做了主题分享。

此次分享主要从新增内容、修改内容、司法解释新旧对比做了法律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我国亲属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修改,具有十大亮点:一是规定了亲属的基本制度,二是强调家庭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三是确认亲属法律行为,四是确认身份权及身份权体系,五是规定共同亲权原则,六是规定家事代理权,七是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八是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规则,九是规定离婚冷静期,十是确立身份权请求权为身份权保护方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这些立法进展,使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些都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价值。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法律规则取得进展的原因是,立法关注民生,婚姻法回归民法,完善亲属法律制度,追求亲属关系稳定。在司法操作层面,应当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对具体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补充,保障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亲属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正确实施,保护好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以及相关具体意见、补充规定等文件均将同时废止。

一、新规施行后,当事人不得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编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对比《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删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例外情形。即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都不能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该等修订体现了《民法典》施行后,法律不调整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倾向,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意志、情感的尊重。

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缩小、重大疾病不再成为婚姻的无效要件。

《婚姻编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条对比《婚姻法解释(一)》,删去“(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处修订系为适应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一、一千零五十三的修订。
重大疾病不再成为婚姻登记禁止条件,如实告知后对方仍可基于自愿前提缔结婚姻。现《民法典》中规定的三种婚姻无效情形,均关系公序良俗。但“婚姻当事人所患疾病”,并不涉及公序良俗,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仍愿意结婚,更显爱情的高贵。

此处修订,可见新规更加关注婚姻双方的意愿、体现婚姻自由以及对人的尊重。

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可以上诉。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判决上诉,但对于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不能上诉。但《婚姻编解释一》并未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不能上诉”,因此,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可以上诉。

《婚姻编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效力法定,不得意思自治。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此处改动,保障了当事人程序上应有的的救济权利,遵循了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

四、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所有权归属的规则有所变化:

《民法典》生效前: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例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后: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处理

五、离婚的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再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关于离婚的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婚姻编解释一》对比《婚姻法解释(一)》,删去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规定,即离婚的无过错方行使主张损害赔偿不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而应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该等修订保障了在婚姻关系期间遭受损害一方有更充分的时间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