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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引用的图片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1-01-19    发布人:admin

随着网络的风靡流行,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开始运营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仅使用文字难免显得文章过于枯燥。为了使读者更愿意阅读下去,不少运营者会选择在文章中引用图片、表情包等来增添阅读趣味。那么,这些引用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三条对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定义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图片或表情包都能称之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图片等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能够被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图片等,必然具备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征,因此,判断微信公众号引用的图片是否侵权,主要标准落在了该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上。

另外,著作权存在权利保护期限,如公民作品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报道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教学研究等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图片侵权的案件,在实务中法院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于:1.原告方,即主张被侵权一方是否享有著作权。一般来说,原告方一定会提供其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证明,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带有其标识水印的图片、首次公开发布的时间证明等,除非被告方有相反证据,否则法院通常会据此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但是,以上证据并不能代表图片具有独创性,或存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反证据或证据文件存在瑕疵,则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独创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或对证据进行审查。2.被告方,即侵权方是否具有侵权行为。即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是否为“合理使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合理使用并不等于非营利性使用。事实上,多数微信公众号文章是以宣传、推广为主要目的,但通过微信公众号实际获取的利益是多少很难具体化。但是,未因此获利或使用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并不等于不侵权。除非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2020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否则只要使用了权利人的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

随着国民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国家对权利人的保护程度也是越来越高,企业运营或宣传中使用他人图片或其他智力成果时,也务必要增强自己的侵权意识。

首先,应当提高自身的版权意识,切勿随意从网上下载照片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次,对于他人明确声明禁止他用、禁止转载的作品,严禁使用;此外,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均应符合“合理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用于非商业用途,同时指明作者的姓名/名称和作品的名称,并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切勿随意修改他人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作品时,常常会加上类似于“转载侵删”的声明,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所谓的“转载侵删”的声明并不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律师小贴士:谨慎起见,公众号的运营者在使用任何他人作品前,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杜绝侥幸心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坚持先获授权后使用原则,任何图片只要构成作品,即使是在网络上看到的图片作品,使用者都应该征得著作权人或者合法授权代理人许可才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使用者应根据网站与图片作者之间是否具有授权协议判断图片网站是否享有正规合法的授权,网络上的图片加水印不是该图片享有著作权的唯一判断;即使是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图片作品,也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应在使用图片时标注署名或来源,不恶意涂改。这样使用他人图片才不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