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动态 > 律师文库 >
律师文库
破产审计中债务人应付账款询证函法律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2    发布人:admin

摘要:在破产审计中,发送询证函是核对债务人往来账目、核查债务人账务数据真实性的途径之一。但是,发送关于债务人应付账款的询证函可能会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与确认产生重大影响,在后期引发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关于债务人应付账款询证函的证据效力问题、对诉讼时效的影响问题常常会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关键词:破产审计 应付账款 询证函 法律效力

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审计机构在核对债务人账目往来、审查债务人财务状况时会核查出债务人的应付账款,管理人及审计机构出于勤勉尽责的考量,可能会对应付账款的相对方发送询证函。但是,发出的询证函在债权申报与确认中的法律效力如何、发送询证函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方面值得商榷。

一、应付账款询证函对债权申报与确认的影响

实践中存在关于债务人应付账款询证函在债权申报与确认中被用作证据的情况,很多受函证人甚至认为只要持有关于债务人应付账款的询证函即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以及应付账款的实际金额。但是由于管理人需要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仅凭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发出的关于债务人应付账款询证函而缺少相关的交易凭证、对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往往难以得到管理人的采信。在后期引发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受函证人仅凭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发出的关于债务人应付账款询证函主张确认债权,由于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其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二、应付账款询证函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如果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主动向应付账款相对人发出询证函,能否认定为管理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同意履行债务呢?2004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民二他字第59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规定: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也就是说,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主动向应付账款相对人发出询证函要求询证债务或要求对账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管理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

实践中能否认定管理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发出询证函,虽表明为其只询证债务或要求对账以核对债务,但依据常理,其核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若根据询证函所载文义可以推定其有履行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管理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1]。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适用[2003]民二他字第59号批复的前提是双方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或者欠债一方是否对自然债务产生了一个新的还款承诺。因此,该观点认为虽然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向受函证人发送了询证函,但如果注明“仅用于复核账目,不用于催款结算”,则不足以构成新的还款承诺。笔者认为,关于该情形下,能否认定管理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仍应通过分析其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要件进行确认。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主动发出询证函的事实表明其为了核对债务的存在,但并不能当然推出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除非该询证函的内容足以推出其有该意思表示。如询证函载明:“截止2015年7月,XX公司欠贵公司10万元,请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等内容的,由于通过上述“欠”、“申报债权”等文字表述可以推断管理人支付该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可认定管理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如果询证函写明只是对账之用,并不表明其有确认且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则不应认定管理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2]

很多情况下,由于管理人、审计机构核对往来账目、核查债务人账务数据等工作的需要,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有时的确需要主动向应付账款相对人发送询证函。但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向受函证人主动发送询证函的行为极有可能被法官认定为管理人具有履行之意愿。所以,当管理人或者审计机构在发送询证函时,需要考虑该笔应付账款的账龄、财务凭证是否完备等因素,并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有所准备。如果因万不得已确实需要向应付账款相对人发送询证函的,则要尽量通过审计机构发送,且明确函件仅作对账之用,函件上尽量不要显示“确认”、“欠”等字样。

参考文献:
[1]吴庆宝:《诉讼时效中止的认定与询证函对诉讼时效的影响》,载《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2010年版。
[2]崔强:《询证函》的法律效力探究,载《北京仲裁》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