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动态 > 昌浩动态 >
昌浩动态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亮点及变化
发布时间:2021-01-19    发布人:admin

2021年1月10日,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闫增辉律师就民法典继承编以及继承编解释(一)做了主题分享。

此次分享主要从继承人宽宥制度、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制度、承包人死亡时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处理四个方面对于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继承编解释(一)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新增特定情形下继承权丧失制度以及继承人宽宥制度。

一方面, 《民法典》第1125条对于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做了修改,新增了隐匿遗嘱以及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情况下丧失继承权制度。

另一方面,新增了继承人宽宥制度,对于继承人有1125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同时,继承编解释(一)对继承人宽宥制度进行了限制,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3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1149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

四、承包人死亡时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处理

继承编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处理。

民法典以及继承编解释(一)对各种情形下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方式的改变、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