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是办理涉黑恶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涉黑恶案件每案必涉的问题,此类案件涉及的财产范围广,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且涉黑财产性质和权属界定难度大,相应的规定比较零散。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存在将合法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的状况。编者从实践中做过的一起案子来论述涉黑财产的返还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等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查封了王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王某某妻子马某某名下的三套房产,王某某大女儿王某1名下的一套房产,王某某小女儿王某2名下的一套房产。马某某被查封拍卖的三套房产中有两套房产为银行设置了抵押担保,王某1被查封的房产有部分房款为其丈夫支付。王某某妻子马某某就其被查封拍卖的房屋多次向中院、高院申诉,均无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明确写到:“生效判决没有没收王某某家属财产”。
二、法律依据
法院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均没有认定上述房屋为王某某个人财产。另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生效判决没有没收王某某家属财产”内容来讲应返还申请人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
《意见》首先要求“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接着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进一步强调“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特别强调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后,应及时进行审查。这些具体要求有助于规范办案行为,“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意见》第18条规定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该条款来源于《刑法》59条第二款中“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的规定。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9条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该规定保护的对象是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现在《意见》将主体扩展到善意第三人、其他人员的合法财产都要进行同等保护,体现了刑法第59条的规定精神。
《意见》还进一步提出“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这一规定与刑法总则第64条中有关财产处置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案件进展
经过多次和法官沟通以及提交申请书请求返还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已初步取得成绩,法院表示将会返还一定的财产。其中两套房产因为存在抵押担保,银行有抵押优先受偿权,返还的财产将先用于清偿对银行的担保金额。涉案房屋通过银行民间借贷抵押设定了抵押权,经过不动产相关登记部门的备案确定,又经过法院对银行优先受偿权的确认和实现,法院执行所谓的“涉黑财产”时依然全额返还银行的抵押贷款,这充分说明涉案人员的财产在没有完全被界定为涉黑财产时即便在涉黑人员名下的财产也不该理所当然的被推定为涉黑财产。法院仍需要通过刑事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在涉黑案发前,涉案人赠予的财产也不该完全界定为涉黑财产。此外,王某某的女儿婚后与配偶共同购买的房产,不能认定为涉黑财产,应从涉黑财产中剥离出来,返还其女儿及配偶。目前案件还在进行中。
四、涉黑案件财产返还存在的问题及辩护要点
(一)涉案人员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被认定为“黑产”。
在查办黑恶案件中,办案机关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组织成员所控制、甚至有关联的财产一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这其中自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辩护人一般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应当特别重视对这部分财产利益的维护。实践中,主要这部分财产利益表现为房产权属、存款、期货、证券、金银饰品、文物玉石。
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财产来源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少数民营企业家前期通过违法活动获取非法财产利益,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开始洗白,改从事合法经营;
2.前期通过自身的合法合规经营积累一定的财产利益,嬗变为黑恶势力组织成员,将资金投向放贷、走私等非法渠道获取高额利润;
3.黑恶势力成员同时进行合法经营和黑恶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况;
4.以黑护商,就是利用黑势力来保护商业和企业(饭店、酒店、服务业、建筑业等等),打击竞争商户,强买强卖等等;
5.以商养黑,就是利用商业挣得钱来养活黑势力,为它们提供衣食住行的花销和武器等等;黑社会组织及其组织者、领导者的经济收益来源广泛、形态多样、权属混同、收益多元,总而言之,黑白不分。
上述情形会造成办案机关极大的挑战和工作压力,但辩护人可以将围绕权属形成时间和收益来源及和黑社会组织、领导者亲属的身份情况、家庭成员生活关系三条标准抽丝剥茧,甄别出合法财产。
(二)准确甄别合法财产
第一,把握财产权属形成的纵向时间线。从时间上证明财产的合法性是较有说服力的,但在实践中黑恶势力组织的形成、活动、获取收益的时间点和期间难以把握和查明。例如某当事人涉足一经济领域时间较早,但是在该经济领域以暴力追求或维护不正当商业竞争优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较短。拙见以为,应以起诉书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一起采用暴力、威慑手段的犯罪事实的时间作为时间节点,作为组织形成的起始时间较为公允。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合法财产,应保留妻子所有部分。辩护人除提交该部分意见外,可以一并提交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来证明权属的形成时间。
第二,把握财产权属形成的横向收益来源。财产的来源合法亦能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的合法性,即便是在黑恶组织运行、活动的时间期间内,如家庭成员收入来源合法,与涉案人员聚敛、获取的非法收入共同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也仅应追缴、没收相对应的违法份额和收益。实践中,由于涉案财产高度混同以及涉黑恶财产处置的特殊性和针对性,如果当事人家庭成员对其合法财产不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往往被认定为“来源不明”的财产,被推定为“黑化财产”,出现财产来源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当然这种推定不是终局性的,辩护人可以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论述,同时向家属调取工资收入明细表、投资证明等证据支撑这一论点。另外财产部分中与犯罪活动不可能具有任何紧密关联性的财产,例如来源于继承、赠与的财产部分,不应被纳入追缴、没收的范围之内。
第三,一人犯罪法院只能判处没收犯罪人个人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所谓罪责自负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谁犯了罪,就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连累犯罪人的亲属和其他与犯罪人有关系但并没有犯罪的人,即通常所说的一人犯罪一人当。上述案例中马某某作为王某某妻子,对其被查封拍卖的房子享有一半财产权。王某某女儿的房产也都为个人所有,不应被法院查封拍卖。
编者坚决支持国家对黑恶势力的打击,但辩护律师也应加强涉黑涉恶案件中的财产辩护,合法合理的积极维护涉黑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