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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相关问题讨论
发布时间:2021-01-08 发布人:admin
2020年12月13日,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亚辉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虚假诉讼罪做了简要分享。
虚假诉讼罪的设立背景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虚假诉讼罪开始登上刑法的舞台。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呈高发态势,一方面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使得正常的诉讼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审理,严重影响了诉讼秩序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可能严重侵害了部分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所以,为了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这一罪名。
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做出了列举规定;第四条则是对在虚假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出现了其它的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之情形的,规定了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也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情节等作出了规定。
总结
虚假诉讼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需要客观谨慎的予以认定,特别是是否属于“捏造的事实”、是否“妨害了司法秩序”、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作出判断。
虚假诉讼罪的设立背景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虚假诉讼罪开始登上刑法的舞台。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呈高发态势,一方面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使得正常的诉讼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审理,严重影响了诉讼秩序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可能严重侵害了部分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所以,为了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这一罪名。
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做出了列举规定;第四条则是对在虚假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出现了其它的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之情形的,规定了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也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情节等作出了规定。
总结
虚假诉讼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需要客观谨慎的予以认定,特别是是否属于“捏造的事实”、是否“妨害了司法秩序”、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