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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分享会-浅谈无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0    发布人:admin

2020年12月6日,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雅针对《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规定做了分享。
一、 无因管理的法律变迁
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民法典》中不仅总则部分有相关规定,而且在合同编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将无因管理拟制为合同。
二、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事务。2.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之意思表示,实务中,既有为他人管理事务,又有为自己管理事务的意思表示,并不妨碍成立无因管理。3.在法律上,管理人无管理义务,即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如果有相应的责任任或者义务,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4.一般来说,管理需要客观有利,即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同时,不违背受益人意思。
三、无因管理之法律效果
1.正当的无因管理
从管理人角度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管理义务、报告义务、转交财产义务,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一旦开始管理,则管理的方式也很重要,一方面,管理人需要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另一方面,如果中断管理事务对受益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行为。从受益人角度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受益人需付管理人必要费用、适当补偿管理人实际产生的损失、清偿所生债务。
2.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如果管理人属于不当无因管理,受益人主张管理利益则须偿还必要费用,如受益人不主张管理利益,则可以依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处理。
3.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管理人管理后,受益人事后追认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从无因变为有因,并且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从管理事务开始,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维护管理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利益。
无因管理纠纷从法律规定上看比较简单,但实务中会出现很多争议,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价作出判断。